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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碼:商品條形碼全流程方案快速解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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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是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我們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可
以轉讓他人使用嗎?有何處罰規定?
答:不可以。《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系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商
品項目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但必須指出享有專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系統成員轉讓廠
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 3000 元罰款;
對受讓方責令其改正,處以 30000 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