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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級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申報各項條件和要求指南
為加強對江蘇省省級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建設工作的指導,制定本評價參考。
一、試點評價內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4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文化和旅游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15號),結合我省擴大和引導文化和旅游消費實際和發展目標,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政策保障、消費惠民措施、產業融合發展、消費便捷程度、產品供給能力、夜間和假日經濟、入境旅游環境等。
(一)政策保障主要包括:
1.制定出臺促進文化和旅游消費政策文件情況;
2.財政資金支持文化和旅游產品、項目以及文化和旅游消費活動情況;
3.引導各類資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4.鼓勵利用老舊廠房開設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落實土地、用水、用電、用氣等支持政策情況;
5.開展文化和旅游消費數據監測情況;
6.探索開展旅游景區經營權、門票收入權質押以及旅游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林權抵押等貸款業務情況;
7.引導保險業金融機構根據文化和旅游行業特點開發保險產品情況;
8.推進國有文化文物單位文創產品開發情況。
(二)消費惠民措施主要包括:
1.景區門票降價、發放文旅消費券等情況;
2.配合“水韻江蘇·又見美好”主題活動開展的本地活動情況;
3.組織參與江蘇省文化和旅游消費季活動,以及本地區舉辦的文化和旅游消費季或月等活動情況;
4.與周邊市、(縣、市、區)建立互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聯動機制情況;
5.支持金融機構發行文化和旅游消費聯名銀`行`卡情況;
6.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費信貸業務情況。
(三)產業融合發展主要包括:
1.市級以上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國家和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數量及經營狀況;
2.旅游演藝發展、小劇場建設情況;
3.文化遺產地和各類文博場館優化旅游功能情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旅游情況、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意基地建設情況;
4.推進高品質步行街、文體商旅綜合體發展狀況;
5.老字號文化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及老字號品牌集聚區“商文旅”融合發展情況。
(四)消費便捷程度主要包括:
1.建設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情況;
2.依托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城鄉便民消費服務中心等打造群眾身邊的文化消費網點情況;
3.對傳統演出場所和博物館等進行設施改造提升,營造更優質消費環境情況;
4.推廣移動互聯網新興支付方式,建設江蘇省文旅消費便捷支付示范區情況;
5.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4G/5G網絡覆蓋情況;
6.優化旅游交通服務情況。
(五)產品供給能力主要包括:
1.文化娛樂場所數量及發展狀況;
2.3A級以上景區、省級以上旅游休閑度假區數量;
3.三星級以上及高品質酒店、高品質旅游民宿數量及發展狀況;
4.鄉村旅游、紅色旅游等旅游業態發展狀況;
5.文創產品及旅游商品開發;
6.智慧景區建設及國有4A級旅游景區實行門票預約;
7.加強新技術在文化和旅游領域的應用,發展智慧旅游、沉浸式體驗型文化和旅游消費內容情況;
8.豐富數字內容產品及可穿戴設備、智能家庭休閑等新型文旅產品情況;
9.推動新技術在傳統產業的應用,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情況;
10.培育文旅網絡消費、定制消費、體驗消費等消費新熱點情況。
(六)假日和夜間經濟主要包括:
1.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情況;
2.建設旅游信息庫,建立假日旅游、旅游景區大客流預警系統,引導游客科學出行情況;
3.加強高速公路和景區道路交通管理,增加公共交通運力,及時發布景區擁堵信息情況;
4.在公休假日旅游高峰期,景區周邊機關企事業單位協助提供停車、餐飲等便利情況;
5.打造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情況;
6.開發常態化、特色化夜間文旅體驗項目,打造夜間文旅活動(產品)品牌情況;
7.旅游景區開展夜間游覽服務情況;
8.優化文化和旅游場所夜間餐飲、購物、演藝等服務情況;
9.豐富夜間文化演出市場情況;
10.博物館、美術館等夜間開放情況;
11.24小時書店、深夜影院等發展情況;
12.周末、節假日適當延長重點區域及沿線公交地鐵運營時間情況;
13.試點打造“分時制步行街”情況。
(七)入境旅游環境主要包括:
1.開展旅游境外宣傳推廣情況;
2.景區景點、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場所多語種服務水平;
3.開發適應境外游客需求的旅游線路、目的地、旅游演藝及特色商品情況;
4.探索入境游客移`動`支`付解決方案情況。
二、申報試點單位需提供材料清單
《江蘇省省級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單位申報表》、試點工作方案。其中,試點工作方案應包括開展試點工作的基礎和條件、試點工作思路及目標、試點工作主要內容及舉措、工作機制、保障措施等。
試點工作自評報告應包括試點成效、居民知曉度及滿意度、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試點模式創新及可推廣等情況。
三、其他需要說明事項
1.省文化和旅游廳將根據本評價參考制定指標評價體系,作為試點單位評選的主要依據和標準。
2.申報試點單位需要提供的數據,由地方政府統籌轄區內相關部門提供,以統計部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商`務部門、財`政部門、`融部門、工信`部門、公1安部門等公開或認定的數據為準。
3.試點單位建設工作充分考慮不同規模和類型縣(市、區)的示范性。試點單位評選不設達標分,根據審核得分排名先后及不同規模和類型縣(市、區)的名額比例,擇優確定試點單位名單。
江蘇省級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申報咨詢:1875515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