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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鍋爐加裝的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工程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機組容量為300MW及以上燃煤、燃氣、燃油火電廠鍋爐或供熱鍋爐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加裝的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工程的規劃、設計、評審、采購、施工及安裝、調試、驗收和運行管理。
以下鍋爐,當幾臺鍋爐煙氣合并處理,或其他工業爐窯,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法脫硝技術時參照執行。本標準針對火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技術,無其他脫硝方法如SNCR,等內容。
實施原則
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鍋爐的煙氣脫硝工程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當鍋爐排煙NOx濃度較低時(<300mg/m煙氣脫硝系統的脫硝效率可不低于50%;當鍋爐排煙NOx濃度較高時(>800mg/m),建議先采用其他方式(如改進燃燒方式、SNCR脫硝等)進行初步脫硝,再采用SCR煙氣脫硝;一般情況下,SCR火力發電廠SCR法煙氣脫硝技術的脫硝效率應不小于80%的脫硝效率在滿足環保要求的同時應具有進一步提高脫硝效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