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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過期后半年寬展期內可挽回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2、商標注銷后一年內不可注冊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但是原注冊人重新提出該商標注冊申請的,不適用于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原注冊人相比其他商標申請者多了自寬展期到期后至注銷之日起一年內的這段時間,只要把握好這段時間抓緊將商標申請下來還是沒太大問題的。
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注銷手續,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