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申報高ji經濟師職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2.取得經濟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9)至(12)條,僅適用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4)作為完成人,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教材。
(二)申報正高ji經濟師職稱,應具備以下條件:
2.取得高ji經濟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9)至(12)條,僅適用于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1)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的上市公司、規模以上企業等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2)作為第 YI 完成人,制定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等,經省以上有關部門批準,頒布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作為第 YI 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4)作為第 YI 完成人,公開出版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教材。
第八條 破格申報高ji經濟師職稱,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條,僅適用于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的規模以上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等,經市以上有關部門批準,頒布實施后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第九條 破格申報正高ji經濟師職稱,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條,僅適用于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的上市公司、大型企業等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作為第 YI 完成人,編寫國際或國家標準及規范,經有關部門批準,頒布實施后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作為第 YI 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
(四)作為第 YI 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
以下著作征集主編副主編
《經濟發展******實踐探索》
《經濟保障服務*****城鄉一體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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