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高ji會計師申報條件
第十八條 申報參加高ji會計師評審,應在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三項以上:
(九)作為主要撰寫人撰寫2篇以上會計政策制度性文件或專項調查分析報告,且被地市ji以上行業管理部門采納。
(十)出版過會計專業著作或譯作(獨著或本人撰稿不少于3萬字的合著)。
(十一)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會計專業相關論文2篇以上。
(十二)主持或作為主研人員,完成2項以上地市ji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報告)。
(十三)艱苦邊遠地區會計人員,主持完成具有一定學術價值會計專業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章 正高ji會計師申報條件
第二十三條 取得高ji會計師職稱后,取得下列理論成果一項以上: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省ji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會計類專業課題、項目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課題、項目具備較高的研究價值,成果轉換工作取得顯著效益;或主持單位財務、會計管理期間,工作成效顯著,形成相關理論成果,在全國或全市范圍內產生較大影響,取得一定的效益。
(二)出版過會計專業著作或譯作(獨著或本人撰稿不少于5萬字的合著)。
(三)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會計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1篇以上。
(四)入選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案例庫1篇或入選省ji業務主管部門案例庫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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