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系列副高、正高職稱名稱依次為高ji經濟師、正高經濟師。其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依次為高ji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依次為高ji知識產權師、正高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經濟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第九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會計師、統計師、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會計師、統計師、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會計師、統計師、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取得經濟師(會計師、統計師、審計師)職稱后,在鄉鎮基層單位工作滿15年,工作業績突出,學歷可降低一檔要求。
取得專*專業人員中級資格,或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等中級職業資格,或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專*代理師、價格鑒證師、招標師、物業管理師、管理咨詢師等職業資格,符合以上學歷、年限及高ji經濟師資格考試要求,可以申報高ji經濟師職稱。
第十條 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開展。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第十一條 取得經濟師(會計師、統計師、審計師及第九條規定的其他可申報高ji經濟師資格)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十)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公開出版經濟類著作、教材(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十一)作為第 YI 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或在國際學術會議、國內 YI 級學會舉辦的經濟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
(十三)作為第 YI 發明人取得與所從事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
如需要圖書著作出版、發表論文、專*申請轉讓、軟件著作權
請聯系編輯:QQ:834598303 ; 835852213 ; 28516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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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經驗較久,可出版各類專業職稱用書,也可出版以下范圍方向的書:一、人文社科;二、教育科技;三、文學藝術;四、經濟商務;五、地方文化;六、史志年鑒;七、人物傳記;八、如煙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