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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
2、擔任公開出版的會計專業著作、譯作、省j以上范圍通用的會計專業教材撰稿者(獨著或標明所承擔部分),撰寫2萬字以上。
3、主持或承擔省j以上會計科研課題研究,并形成有實用價值的研究報告,理論上有創新,對會計實務工作有現實指導意義。
4、獲省j三等獎以上會計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破格申報高j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除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七、八條外,還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1、擔任大中型企業單位(設區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滿5年,并取得顯著成績。
2、從事會計理論研究,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會計專業學術論文4篇以上有應用價值的文章;或擔任公開出版的會計專業著作、譯作、省以上范圍通用的會計專業教材撰稿者,撰寫8萬字以上。
3、在本職工作崗位受到省j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被授予省j以上先進財會工作者或勞動模范稱號,或所主持工作的財會機構被授予省j以上先進財會工作集體稱號。
4、主持或承擔省j以上項目(課題),解決關鍵性會計管理問題,其成果達到全國先進水平;或在實際應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省j二等獎以上會計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5、在實際工作中,切實解決本單位重大疑難財務問題,該問題的解決能夠為本單位帶來經濟效益,或對本單位有重大貢獻。
6、參加省j以上財*部門舉辦的會計知識大賽獲得一等獎。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標準條件中的工作業績和論文著作,從取得現任專業技術資格后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取得學歷、會計師資格及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計算到申報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五條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j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時,須被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并滿足本標準條件第九條所規定的相應年限。
第十六條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得申報;任期內,年度考核未確定等次或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除取消申報人當年申報資格外,在以后的2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七條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所稱“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財經類專業學歷,非財經類專業申報人員,必須具有相關財經類專業學習經歷。
(二)所稱“主持或承擔”是指: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項目成果鑒定書(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稱“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學術期刊;著作須有ISBN(標準書號)。論文、著作、專業報告作者,須為本人獨立撰寫或為第一作者。
第十八條高j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在省財*廳、省人力資****保障廳領導下,由省高j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省財**會計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第二十條本標準條件由省財*廳、省人力資****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解釋。
如需要圖書著作出版、發表論文、專*申請轉讓、軟件著作權
請聯系編輯:QQ:834598303 ; 835852213 ; 28516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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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經驗較久,可出版各類專業職稱用書,也可出版以下范圍方向的書:一、人文社科;二、教育科技;三、文學藝術;四、經濟商務;五、地方文化;六、史志年鑒;七、人物傳記;八、如煙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