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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廣東省人社廳上線“廣東民聲熱線”節目回應熱點問題。據介紹,陽性員工在按照規定居家隔離期間,企業必須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陽性感染者應當按照要求居家隔離
據廣東民聲熱線記者調查,12月14日,在佛山某信息服務公司上班的王先生身體出現不適,一度發燒至39.5°C,但沒有抗原試劑盒無法自測,他考慮到身邊陸續有確診的消息,決定向小組經理申請病假,但請假的過程并不如想象中簡單。“一開始是說測體溫才能請假,后來又說到公司現場測溫,達到39°C以上才能請假。”小王表示。該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解釋,該通知并非企業方面的官方通知,不過企業對于感染后的員工管理沒有明確指引。
職工感染了是否要照常上班?佛山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防控政策是動態調整的,但關于新冠感染者相關勞動權益仍然是按照三年前人社部辦公廳印發的《執行。對于小王的情況,后續將由勞動監察大隊跟進這個事情,勞動者本人也可以主動聯系市或者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廣東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副處長吳瀟雯介紹,按照“新十條”的第三條規定,感染者要科學分類收治,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無癥狀感染者和輕型的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離。根據廣東省疫情防控指揮辦的相關指引,員工核酸、抗原結果陽性時,向單位報告,并且開展居家隔離,居家隔離5天之后,連續2天核酸或者抗原陰性之后再解除隔離返崗。“按照目前國家跟省里的政策,陽性感染者都應當按照要求居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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