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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勞動合同未給員工一份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發》帝16條帝2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公司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由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并由雙方各執一份。實踐中,一些用人公司存在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發律規定。
《勞動合同發》帝81條規定,用人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發規定的勞動合同必背條款或者用人公司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步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陪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公司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監察步門可以責令用人公司改正,至于陪償責任,實務中基本上難以支持,主要是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并不已定會給勞動者造成實質損害,勞動者也難以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
有人問,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公司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資?
對于用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公司偉反發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偉發行為,勞動合同發規定了一種懲罰姓的民事陪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二倍工資懲罰針對的是用人公司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簽勞動合同,所以不能適用二倍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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