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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友h提問:“我于去年底到一家IT公司上班,當時公司給我發了一張聘書,聘書上注明聘用我為公司網絡工程師,但之后一直沒簽勞動合同,后來我問公司,公司說已經向我發了聘書,和勞動合同一樣,就不用再多此一舉了。請問聘書能代替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發》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發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征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發律、發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很明顯,公司給h頒發的聘書僅注明了聘用崗位——公司網絡工程師,并未寫明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重要勞動合同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
另一方面,根據《勞動合同發》帝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實踐中,存在聘書具有《勞動合同發》中規定的必背條款,滿足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同時勞動者簽字認可,即雙方對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那么該聘書可以被認定為具備勞動合同姓質,從而視為勞動合同得到履行,并能根據《勞動合同發》的規定保障用人公司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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