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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為了規范信用評級業務,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信用評級業健康發展,于2019年11月26日發布了《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如下:
一、 概念
(一) 信用評級,是指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經濟主體或者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就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作出綜合評價,并通過預先定義的信用等級符號進行表示。
(二) 信用評級業務,是指為開展信用評級而進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結果發布等活動。
(三) 信用評級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 評級對象,是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本辦法所稱債務融資工具,包括:貸款,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結構化融資產品,其他債務類融資產品。
二、 監管主體
監管主體包括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
(一) 中國人民銀行是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信用評級監督管理工作。
(二) 、、為信用評級業務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業務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信用評級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建立部際協調機制,根據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共同加強監管工作。
三、 設立信用評級機構及申請備案材料要求
設立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省一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評級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
(四)股權結構說明,包括注冊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股東在本機構以外的實體持股情況,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以及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文件;
(六)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未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聲明,以及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信用報告;
(七)營業場所、組織機構設置及公司治理情況;
(八)獨立性、信息披露以及業務制度說明;
(九)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基于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考慮,合理要求的與信用評級機構及其相關自然人有關的其他材料。備案機構可以對管理人員和主要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業務技能等方面的監管談話,以評估其素質的合格性。
四、 其他相關要求
(一) 股權結構說明
信用評級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確保其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出資比例、股權比例或投票權等方面不存在足以影響評級獨立性的情形。
(二) 組織架構說明
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清晰合理的內部組織結構,建立健全防火墻,確保信用評級業務部門獨立于營銷等其他部門。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獨立的合規部門,負責監督并報告評級機構及其員工的合規狀況。
信用評級機構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應當組建評級項目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對每一評級項目投入充分的富有經驗的分析資源。
(三) 人員要求
擁有相當的且有有一定經驗的金融、會計、證券、投資、評估等知識人員。
評級項目組成員應當具備從事相關項目的工作經歷或者與評級項目相適應的知識結構,評級項目組長應當有充分的經驗且至少從事信用評級業務三年以上。
(四) 信用評級制度
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
1. 對信用等級的劃分與定義;
2. 評級方法與程序;
3. 評級質量控制;
4. 盡職調查;
5. 信用評級評審委員會;
6. 評級結果公布;
7. 跟蹤評級等。
(五) 總結
目前,國內基于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評級對象,把評級機構分為信貸市場和債券市場兩類。債券類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等機構主管,該業務約占中國評級業務的絕大市場份額,主要為大公、聯合、中誠信等約10家機構擁有該資質。信貸市場類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目前已備案機構約為90多家,面臨著市場容量小,競爭激烈等問題,經營好的中小機構不多。
同時,經與人民銀行部分分支行相關人員交流,大家認為《辦法》對評級市場的監管超出之前出臺的相關文件要求,針對備案,應該對市場存量機構進行清理后才有可能啟動新機構的備案,同時,要求會更高、更嚴。另外,有可能出臺相應地配套實施細則等。
針對目前情況,建議準備備案的中小機構慎重選擇,不要盲目決定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