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滿足REACH第57條規定的物質通常被認為是一種高度關注的物質(SVHC)。對于此類高度關注物質(SVHC),并且滿足以下條件,按照REACH第7條第(2)款的要求需要進行通告:
(1)該物質已被列入須經許可才能允許使用的候選物質名單中(附件XIV); (2)該物質存在物品中的濃度大于0.1%(重量比W/W); (3)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每年制造或者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超過1噸; (4)該物質作為此項用途尚未被注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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