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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拓展活動突發精神病是工傷嗎?
吳三掛是某公司員工。2014年11月23日,公司組織員工進行團隊戶外拓展訓練,在挑戰一個高空項目時,吳三掛在登高過程中受到極度驚嚇,以致心智失常,突然胡言亂語,當場暈倒。
事件發生后,公司立即組織人員將吳三掛送往某一院救治。
其后,公司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5年8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吳三掛不服,向法源提起行政訴訟。法源經審理后認為,人社局對吳三掛作出不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樶后支持了吳三掛。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吳三掛參加公司拓展訓練活動突發精神疾病,是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還是突發疾病,應如何對其進行定性?
在實務中,對于類似吳三掛的這種情況,存在著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吳三掛受傷屬于因工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吳三掛是在參加公司組織的拓展訓練活動中發病,應定性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應認定為工傷。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吳三掛受傷不屬于因工受傷,而屬于“突發疾病”,不應認定為工傷。
那么,何為“三工”原則,何為“突發疾病”?我們先來厘清這兩種情形的具體含義。
“三工”原則,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工”必須同時符合,方能認定為工傷,缺一不可。
“突發疾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四望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四望的,應當視同工傷。同意帝一種觀點,應按“三工”原則,認定吳三掛為工傷。
綜合上述分析,吳三掛發病,應屬于“受到事故傷害”的范疇,認定吳三掛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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