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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個稅法”實施以后,“租房抵個稅”在實踐中一度遇到“落地難”的尷尬,原因是租客以房租抵扣個稅時,需要房東及房屋信息,但房東擔心提交信息后或被征稅而拒絕配合。按個人所得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租金收入須繳稅,但繳稅或變相抬高租金,而公共服務與租賃基本不掛鉤,導致征管難,租房不繳稅“存在但不合法”。因此,當前需要設計一個規則,即便租客最后承擔租金稅,也要比租客享受的抵扣紅利少,這樣租客還是受益者。
從北上廣深租金稅新政看,不管是稅率還是起征點,調整幅度都較大。事實上,這也是在向社會傳遞一個積極信號,有關部門大幅降低租金稅,意在降低租賃成本,特別是以“低稅率、高起點”打消出租方顧慮,鼓勵他們出租住房。因為即便由出租方承擔繳稅,稅負也很低。由承租方承擔稅負,考慮到個稅前抵扣,承租方也將受益,社會整體稅負進一步降低。
從筆者調研情況來看,如果承租租賃企業的房屋,租客可以公司房東的名義順利申報個稅抵扣,這是因為機構租賃服務收益納稅與個人抵扣完全隔離。筆者認為,結合租金稅新政和租房抵個稅,政策將從稅收角度培育和壯大機構租賃。進一步而言,機構租賃基于繳稅和服務租客的訴求,向轄區政府申報租客在教育、醫療、就業保障等公共服務上的基本權利訴求,這或許是踐行“租購并舉”住房新制度的可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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