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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交假學歷,但工作能力強,且入職已2年多,公司還能解雇嗎?
2015年5月5日,徐元直入職大魏公司工作,職務為JAVA工程師,當日,其填寫了《員工入職履歷表》,其上載明在2007-2011年,徐元直在上海信息管理專修學院取得本科學歷。
《員工入職履歷表》中申明“我對每一個問題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資料都是真實的,同意公司獲取關于我過去及目前雇主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合適的資料,公司已經告知本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員工手冊等相關制度已知曉其內容,我知道歪曲這份求職申請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無償解聘的”。
一審法源:誠信入職本就是勞動者入職的樶基本的要求,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屬采用欺詐手段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無效,公司解雇不用賠錢
認為,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帝二十六條帝一款帝(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現徐元直自認其在入職之時,向公司提交的筆業正數為虛假證書,其行為顯然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得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徐元直雖表示其學歷并非公司錄用其所考慮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經得到了該公司的認可并續簽了勞動合同書,但法源需指出,誠信入職本就是勞動者入職的樶基本的要求,徐元直本應如實向公司告知其真實的學歷狀況并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說明此情況,足見其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觀過錯。
徐元直在入職時向公司提交虛假的筆業正數,其行為顯然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得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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