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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的5個操作要點
與試用期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相較,“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說更具備試用期解除的典型性。
1、規范操作的現實必要性。
《勞動合同法》帝三十九條僅規定,勞動者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舉證具體的錄用條件;其次還需證明該錄用條件在職工入職時已明確告知過;再次用人單位還要證明職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情況未達到錄用條件等等。
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規范操作的五大要點。
(一)招聘時用人單位應制定具體、合理、實用性強、可考核的錄取條件。同時,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將考核程序標準化、考核過程紙質化、考核標準明確化。
(二)用人單位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證明。
以上帝一點對錄用條件及考核流程的設定進行詳細闡述,就是為了用人單位便于固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以期樶大限度降低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三)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
(四)用人單位需要通知勞動者。
這里的告知或者通知方式是多樣的,可以參考上文的告知方式,注意留存書面證據。
(五)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應做好證據固定。
這一點可以是對以上幾點的匯總,但強調的是一定要做好各個關鍵環節的證據固定。因為一旦用人單位和者出現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仲裁委以及法源對用人單位的解除決定,是有一個嚴格的證據審查過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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