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存在的群體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處理活動,予以取締或者在短期內轉化為完全符合處理企業資格的企業有一定困難,需要有一個從分散拆解處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業化集中處理的過程,條例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確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并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須符合國家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人體健康、技術和工藝要求等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工業區設置規劃,與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并應當加快實現產業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