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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回收企業只享受運輸費用補貼,但根據機會成本,我們知道,回收企業在此也花費了人力,物力以及時間成本。在出售方,即使回收企業用低價收購廢棄家電,但由于一省的拆解處理企業在近期只有1-2家,購買方就有可能形成壟斷,低價收購回收企業的廢棄家電。這樣一來回收企業的利潤幾乎很少或沒有。在加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明文規定回收企業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這就為回收企業另辟蹊徑賺錢斷了后路。這樣的回收企業會有人做嗎?我們不得不要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