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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注冊 李經理:I38-II63-4736 保險代理牌照轉讓
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注冊 李經理:I38-II63-4736 保險代理牌照轉讓
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注冊 李經理:I38-II63-4736 保險代理牌照轉讓
目前互聯網保險市場正在迅速擴張,包括保險公司、第三方平臺正在通過在線服務方式實現保險銷售。 對于絕大多數第三方平臺,協助保險公司實現在線理賠仍是一種奢望,目前仍存在政策壁壘,仍需要申請相關資質。2016年4月22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獲準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業務。不過《暫行辦法》明確第三方網絡平臺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業務提供輔助支持,若第三方網絡平臺參與互聯網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則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新一站相關人士解釋,新一站保險網具有相應的資質,從而推出了“省心賠”,輕松實現服務模式的創新。
北京成立保險代理公司最新要求流程:
1.保險公司名稱核準
2.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以上實繳
3.法人高管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4.法人高管征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高管需熟知保險行業及發展規劃
保監局及保監會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二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內控制度健全;
2、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3、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4、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新一站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姚瑞波表示,傳統保險模式下的“理賠難”,往往不是難在賠償內容的不清晰或是賠償金額的巨大,而是難在協議雙方所知曉信息的不對等。新一站在理賠過程中實際上充當了“擔保人”的角色,幫助保險消費者更好地理解保險產品,幫助保險公司了解理賠案例,甚至從自有的資金池中拿出款項先行墊付,化繁從簡。
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注冊 李經理:I38-II63-4736 保險代理牌照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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