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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抗震縫設置抗震縫基礎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3.4.5體型復雜、平立面不規則的建筑,應根據不;3)當設置伸縮縫和沉降縫時,其寬度應符合防震縫的;7.1.7多層砌體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結構體系,應符;3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置防震縫,縫兩側均應設;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2)房屋有錯層,且樓板高差大于層高的1/4;;3)各部分結構剛度、質量截然不同;4樓梯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
3.4.5 體型復雜、平立面不規則的建筑,應根據不規則程度、地基基礎條件和技術經濟等因素的比較分析,確定是否設置防震縫,并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3) 當設置伸縮縫和沉降縫時,其寬度應符合防震縫的要求。
7.1.7 多層砌體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3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置防震縫,縫兩側均應設置墻體,縫寬應根據烈度和房屋高度確定,可采用70mm~100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錯層,且樓板高差大于層高的1/4;
3)各部分結構剛度、質量截然不同。
4 樓梯間不宜設置在房屋的盡端或轉角處。
5 不應在房屋轉角處設置轉角窗。
6 橫墻較少、跨度較大的房屋,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03-2011
6.5 防止或減輕墻體開裂的主要措施
6.5.1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在墻體中設置伸縮縫。伸縮縫應設在因溫度和收縮變形引起應力集中、砌體產生裂縫可能性最大處。伸縮縫的間距可按表6.5. 1采用。
表6.5.1 砌體房屋伸縮縫的最大間距(m)
注:1 對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配筋砌塊砌體房屋,取表中數值;對石砌體、蒸壓灰砂普通磚、蒸壓粉煤灰普通磚、混凝土砌塊、混凝土普通磚和混凝土多孔磚房屋,取表中數值乘以0.8的系數,當墻體有可靠外保溫措施時,其間距可取表中數值;
2 在鋼筋混凝土屋面上掛瓦的屋蓋應按鋼筋混凝土屋蓋采用;
3 層高大于5m的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配筋砌塊砌體結構單層房屋,其伸縮縫間距可按表中數值乘以1.3;
4 溫差較大且變化頻繁地區和嚴寒地區不采暖的房屋及構筑物墻體的伸縮縫的最大間距,應按表中數值予以適當減小;
5 墻體的伸縮縫應與結構的其他變形縫相重合,縫寬度應滿足各種變形縫的變形要求;在進行立面處理時,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
3.4.5 體型復雜的建筑并不一概提倡設置防震縫。由于是否設置防震縫各有利弊,歷來有不同的觀點,總體傾向是:
1 可設縫、可不設縫時,不設縫。設置防震縫可使結構抗震分析模型較為簡單,容易估計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施,但需考慮扭轉地震效應,并按本規范各章的規定確定縫寬,使防震縫兩側在預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發生碰撞或減輕碰撞引起的局部損壞。 2 當不設置防震縫時,結構分析模型復雜,連接處局部應力集中需要加強,而且需仔細估計地震扭轉效應等可能導致的不利影響。
6.1.4 鋼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震縫寬度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結構(包括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15m時不應小于100mm;高度超過15m時,6度、7度、8度和9度分別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寬20mm;
2)框架-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70%,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
3)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 3-2010
3.4.9 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宜調整平面形狀和結構布置,避免設置防震縫。體型復雜、平立面不規則的建筑,應根據不規則程度、地基基礎條件和技術經濟等因素的比較分析,確定是否設置防震縫。
3.4.10 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震縫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框架結構房屋,高度不超過15m時不應小于100mm;超過15m時,6度、7度、8度和
9度分別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寬20mm;
2)框架-剪力墻結構房屋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70%,剪力墻結構房屋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50%,且二者均不宜小于100mm。
2 防震縫兩側結構體系不同時,防震縫寬度應按不利的結構類型確定;
3 防震縫兩側的房屋高度不同時,防震縫寬度可按較低的房屋高度確定;
4 8、9度抗震設計的框架結構房屋,防震縫兩側結構層高相差較大時,防震縫兩側框架柱的箍筋應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據需要沿房屋全高在縫兩側各設置不少于兩道垂直于防震縫的抗撞墻;
5 當相鄰結構的基礎存在較大沉降差時,宜增大防震縫的寬度;
6 防震縫宜沿房屋全高設置,地下室、基礎可不設防震縫,但在與上部防震縫對應處應加強構造和連接;
7 結構單元之間或主樓與裙房之間不宜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設置防震縫,否則應采取可靠措施。
3.4.11 抗震設計時,伸縮縫、沉降縫的寬度均應符合本規程第3.4.10條關于防震縫寬度的要求。
3.4.12 高層建筑結構伸縮縫的最大間距宜符合表3.4.12的規定。
3.4.13 當采用有效的構造措施和施工措施減小溫度和混凝土收縮對結構的影響時,可適當放寬伸縮縫的間距。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1 頂層、底層、山墻和縱墻端開間等受溫度變化影響較大的部位提高配筋率; 2 頂層加強保溫隔熱措施,外墻設置外保溫層;
3 每30m~40m間距留出施工后澆帶,帶寬800mm~1000mm,鋼筋采用搭接接頭,后澆帶混凝土宜在45d后澆筑;
4 采用收縮小的水泥、減少水泥用量、在混凝土中加入適宜的外加劑;
5 提高每層樓板的構造配筋率或采用部分預應力結構。
12.2.3 高層建筑地下室不宜設置變形縫。當地下室長度超過伸縮縫最大間距時,可考慮利用混凝土后期強度,降低水泥用量;也可每隔30m~40m設置貫通頂板、底部及墻板的施工后澆帶。后澆帶可設置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間范圍內以及剪力墻附近,其方向宜與梁正交,沿豎向應在結構同跨內;底板及外墻的后澆帶宜增設附加防水層;后澆帶封閉時間宜滯后45d以上,其混凝土強度等級宜提高一級,并宜采用無收縮混凝土,低溫入模。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10-2010
8.1.1 鋼筋混凝土結構伸縮縫的最大間距可按表8.1.1確定。
注:1 裝配整體式結構的伸縮縫間距,可根據結構的具體情況取表中裝配式結構與現澆式結構之間的數值;
2 框架-剪力墻結構或框架-核心筒結構房屋的伸縮縫間距,可根據結構的具體情況取表中框架結構與剪力墻結構之間的數值;
3 當屋面無保溫或隔熱措施時,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的伸縮縫間距宜按表中露天欄的數值取用;
4 現澆挑檐、雨罩等外露結構的局部伸縮縫間距不宜大于12m。
8.1.3 如有充分依據對下列情況,本規范表8.1.1中的伸縮縫最大間距可適當增大: 1 采取減小混凝土收縮或溫度變化的措施;
2 采用專門的預加應力或增配構造鋼筋的措施;
3 采用低收縮混凝土材料,采取跳倉澆筑、后澆帶、控制縫等施工方法,并加強施工養護。


